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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禁止单位对员工实施罚款

2012年10月24日10:47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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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薪后“走佬”怎么办?《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昨日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方面作出新规定:欠薪后“一走了之”的老板,将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其个人基本信息。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于1996年7月1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修正草案在此前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一审,委员们提出了不少意见。

欠薪逃匿老板信息将被公布

此次意见稿亮点之一便是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并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欠薪单位不配合将被罚款

相比此前的修订草案,意见稿增加了针对老板欠薪逃匿的规定。

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员工实施罚款单位或被罚

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劳动者的现象,该条例一审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修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相比此前的一审修订草案,此次意见稿仍然保留了这一条款,并且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记者/辛均庆)

(责任编辑: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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